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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松华律师
浙江国傲律师事务所自1996年12月成立至今,短短几年内取得突飞猛进,一跃成为浙北地区较大规模的律师事务所之一,今年5月被评为“省级文明律师事务所”,国傲所的成绩和荣誉离不开初始合伙人唐松华律师的辛勤努力。
唐松华律师1988年从华东政法学院法律系毕业后,就投身于律师事业,他亲身的经历,就是嘉兴律师业迅速发展的一个缩影。
虽为无党派人士,唐松华依然有着强烈的政治责任感。他深知,作为一个在嘉兴有着一定知名度律师事务所的副主任,除了坚持维持社会公正,维护 当事人合法权益外,还必须肩负起为所内律师做表率的重担,以自己的一言一行教育各位同事如何以专业知识为人民服务。他坚持忠于事实、忠于法律的原则,在各方面起到了模范表率作用。因为有着良好的社会影响力,唐松华律师被选为嘉兴市第五届政协委员。成为政协委员后,唐松华律师在做好本职工作的同时,抽出宝贵的时间积极参政议政,反映社情民意,获得广泛好评,充分体现了嘉兴律师的政治风采。最近,唐松华律师又被嘉兴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协会选举为协会理事,他将通过自身工作为我市的社会综治工作贡献力量。
作为以研究法理见长的“学院派”律师,又有着长达十五年的执业经历,唐松华办案处处反映出逻辑思维的鲜明个性,体现出较深的法律功底和司法实践经验。
唐松华律师精研证券、公司等商事法律,在上述领域取得了突出的成绩。作为具有司法部、证监委联合授予证券从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和嘉兴少数具有司法部、证监委授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资格的律师,唐松华参加了嘉兴市大量企业的股改上市工作,先后为浙江天通电子股份公司股票公发上市、钱江生化配股等提供专项证券法律服务,也为嘉欣医药、苏嘉国际贸易、浙江伴宇实业等多家企事业股份公司设立提供了专项法律服务,担任了嘉兴地区最大上市公司民丰特纸以及嘉化实业、嘉欣医药、正原电气等大批股份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其中天通股份是我国首家自然人控股的民营上市公司,天通的成功上市,大大推动了我市民营企业进入资本市场的积极性。作为具有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资格的律所,唐松华律师与所内同仁共同努力,为拓展嘉兴律师业务范围、打造嘉兴律师服务品牌作出了重要贡献。
唐松华律师还在嘉兴金融服务领域创出了良好口碑。他担任了中国银行嘉兴市分行及下辖平湖、海宁、嘉善等支行,中国建设银行海宁市支行、中国科技证券嘉兴营业部等金融机构的法律顾问,代理了大量的金融案件,为国家金融机构挽回或避免了重大损失。如其代理建行海盐支行起诉超同集团、百步工业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告超同集团认为诉争债权已由海盐建行转让给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故原告无权主张债权,并出示了原告签发的债权转让通知书。鉴于海盐建行自身曾出具债权转让通知书,明确告知被告该债权已经转让,此次又欲主张该债权,表面上看自相矛盾,连建行工作人员也对胜诉没有信心。唐松华律师受理此案后,花费大量的时间精力,对相关事实进行了调查取证,并认真研读了有关法律、政策,结合细致的理论分析,认为本案中信达公司作为国务院专门设立接收不良贷款的专业公司,其涉及的债权转让与一般债权转让不同,必须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方得实际履行,因本案所涉债权转让尚未得到批准,原告可以行使撤销权。海盐建行虽未向债务人和保证人送达撤销债权转让的书面通知,但其多次以债权人身份向债务人、保证人催收的行为,足以推定其已告知对方其仍为债权人之事实,其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该观点以大量证据和理论分析为支撑,终为法院所接受,判决建行胜诉。代理的中国五金矿产进出口总公司诉建行平湖支行虚假验资赔偿纠纷案,五矿公司认为建行先后两次在工商企业注册资金资信证明一栏内“情况属实、请予办理”及加盖资金证明专用章,实为虚假证明,要求建行赔偿472万元经济损失。作为平湖建行的代理人,唐松华律师认真分析了有关证据材料,并对建行的行为性质作出法律评估,提出了“平湖建行不是法定验资机构,其以开户银行的身份在工商企业注册资金资信证明上盖章是当时企业工商登记程序的需要,不应视为一种验资行为”的观点,最终得到了法院的支持,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唐松华律师以敬业加专业,完成了本似“不可能完成的任务”。
同时,唐松华律师还开创了多项嘉兴金融业非诉讼法律服务的先河,如为晓星氨纶(嘉兴)有限公司向中国银行嘉兴市分行融资及境外母公司提供涉外担保提供专项法律服务等等,为这一嘉兴市招商引资重点工程给予了法律上的保驾护航。
在注重办理案件的同时,唐松华律师也没有放松业务学习,他深知扎实的法律知识是为当事人服务的基础。唐松华律师结合实践,撰写了多篇论文,其中两篇论文《论抵押期间》、《谈公司为股东及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的法律问题》分获嘉兴市级一、二等奖,并代表嘉兴地区参加了浙江省律师协会组织的律师实务理论研讨会获省级三等奖,为嘉兴律师界赢得了荣誉。他还认真督促所内其他律师的业务学习,通过每月一次的业务学习会、不定期的案件讨论和派送律师外出学习,提炼了整个所的业务能力和学习风气。
身为浙江国傲律师事务所的副主任,唐松华律师在提高自身业务水平的同时,也将大量精力投入到律所的建设事业中。他主要分管所内的业务工作,并兼任证券金融、公司法律部的部长,在工作中,他严格审批每一件受理案件,并在实践中摸索出许多业务管理办法,制定了齐全的业务管理制度,完善了立案登记表等审批程序,从而建立起从立案到结案的一整套办案质量追踪体系,确保了国傲所对外办案的高水准、高质量。他还领导所在专业部开展大量业务试点工作,使国傲所在相关领域的服务质量得到质的飞跃。同时,唐松华律师也注意所内各专业部门的协调平衡,强调全所律师应当作为一个整体出现在客户面前,以客户需要的专业服务为出发点,不计个人得失,配合专业部的工作,使客户的利益得到最大程度的保护。
在唐松华律师和所内同事的共同努力下,浙江国傲律师事务所在规模所的建设上取得了骄人的成绩:进行专业分工,按照律师专业方向设立了房地产、涉外等多个部门;被授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资格;在海宁开设了分所;被评为省级文明所等等。
“千里之行,始于足下”,唐松华律师并没有被成绩所陶醉,面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律师服务广度和深度前所未有的扩展,又面临周边大城市律所乃至国外律所的竞争,他感到了巨大的压力,正积极谋划着个人和律所下一步的发展以应对挑战。他坚信,只要始终恪守自己的原则,为了维护法律的公正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了服务于人民利益而奋斗,团结全体国傲人,就必能真正实现律师的职业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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