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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资
律师您好! 我大专毕业,现在在一服装企业任一般的企业管理人员,在本企业任职已有二年半之久。平时主要管理外来员工,现场管理,日常事务等,还负责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及环境管理体系。没有休息日,也就是没特殊情况是天天上班的,有时还加班,所以像2004年度的工作时间有3400多小时。但在工资的发放上,很不可思议,平时一个月只发150元的全勤奖,如果有一天没来的话将扣除5元。总工资到年底结算。平时发的少我想想也算了,只要年底工资不少就可以了。但是年底的工资又少的很。只一万稍微多了一点点,和3400多个小时比起来真的是很少。请问一下像这样的情况我是否可以找劳动监察部门。如果监察部门来了调查此情况,万一我老板找借口说我工作不好,管理的不好的话我该怎么办。像我这样的工作,能按一小时多少工资来计算吗? 请答复! 谢谢! 预祝您: 新年快乐!!

王,您好

王女士,你好: 关于你咨询的问题,答复如下。 对于工资发放问题,我国《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因此,你所在的企业每月只发150元的全勤奖,显然违法! 对于加班问题,我国的《劳动法》也有相关规定。 《劳动法》第三十六条,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从你咨询的情况看然,你所在的企业已严重违反了我国《劳动法》关于工作时间方面的规定。 你有权拒绝加班,当然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反映你所在企业的违法情况,由劳动监察部门对违法企业给予相应的处罚,并且可以要求企业按法律规定支付加班工资,具体标准如下: 《劳动法》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对于你所担心的企业可能由此借口你工作不好而主张与你解除劳动合同问题,若你们之间订立了一定期限的劳动合同,那么企业提前终止劳动合同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若你们之间没有劳动合同或未约定工作期限,若企业与你解除劳动合同,你有权要求企业支付经济补偿金,工作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工作不满一年的按一年标准发放。像你的情况可以得到相当于三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