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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1997年因读书将户口迁往学校,家庭成员有父母爷爷奶奶,我我弟两兄弟,且我弟已结婚生子.我们家的土地于我毕业前征用完毕,用于商业开发.普通农户实行一处住宿房(即调换原来的产权房)安置,一处安置失业劳动力房安置.在安置过程中,开发区实行以户为单位的安置政策.因我的户口不在,故开发区不对我这种情况作任何安置.2002年7月市政府对于安置又出台一个新的补充规定,一律对正常农户实行一处住宿房安置,对农业失业人口实行养老金安置参照新的政策,对农转非人员(不管是因户口迁往学校的学生还是一般的社会农转非人员)实行调产安置,即只对我的从父母那继承的产权房实行调产安置,而对我所对应的应该赡养的爷爷奶奶父母四个老人中的两个没有任何安置政策,其结果必将是导致我和我赡养的老人的生活水平的下降.一无住房二无养老.但是同属县级市管辖下的另外开发区已经对我们这种情况坐了和普通农户一样的安置.请问这合理吗?合法吗?我该怎样维护我和我父母长辈的合法权益?
时间:2004-12-05 23:17:52 点击数:4608
格多,您好
格多先生:
关于你所咨询的问题,我们根据你所提供的情况分析如下:在你读书期间,户口迁出的情况下,你家的土地被征用,“开发区实行以户为单位的安置政策”,.因你的户口不在,故开发区不对你这种情况作任何安置。这种安置政策是无可厚非的。
但是接下来,在你的情况叙述中不是很明了。希望你能补充说明:
1、2002年7月市政府出台对于安置的新补充规定的名称。如果你的所在地区是嘉兴,据我所掌握的规定有2002年2月25日颁布并实施的嘉政办发〔2002〕44号文件《嘉兴市城市规划区内农民住宅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办法》、2002年5月4日颁布并实施的《嘉兴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
2、“只对我的从父母那继承的产权房实行调产安置,而对我所对应的应该赡养的爷爷奶奶父母四个老人中的两个没有任何安置政策”。首先,如果你的父母在世,不存在继承;其次,既然你已经在上文中提到“开发区实行以户为单位的安置政策”,那么怎么会存在“二个老人没有任何安置政策”的情况。
希望你能补充有关信息,以便我们进一步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