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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我是广东一家公司的业务负责人,现有问题请教您,事情经过是这样的: 2004年5月我们为杭州一家公司供货,当时我们按对方的品质要求报价打样及交货。但是客人将货用完,我们结款时客人却说单价太贵了。拒绝付款。 同时我们查到有关资料:下单的采购人员并不是此公司的员工,但是此人与该公司老板关系非同一般(此话是该人员在我去拜访时说的)但是我去拜访该公司的执行长的时候,该执行长却说该采购人员为该公司负责电子方面的采购员,可后来该公司在接到我司的对帐单时却说该人员不是他们公司的人员。本来七月该负的货款一直拖到现在还没办法处理。请问此事件是否为对方联合诈骗?同时请教您此问题该如何处理? 注:采购单是以该公司下单的,而且货也是按订单上的地址发到该公司的。而且该公司也确认收到该订单的货。采购单上也有单价注明。同时该采购人员在苏州也有自己的公司,这是后来得知的。 另有一个问题:如果要起诉我们是在浙江起诉还是广东起诉方便?我们有权力起诉该公司吗?或者是两者都可以起诉? 烦您在万忙之中给予回覆。谢谢!

谭,您好

潭女士: 你好,根据合同签订的程序,对方向贵单位下单要求提供样品的行为在法律上称呼为要约邀请,贵单位按照对方订单的要求提供样品的行为称呼为要约,对方确认样品合格的行为称呼为承诺,按照合同法规定,购销合同在对方确认样品合格的通知到达贵方时,合同就成立。那么贵方发货的行为就是履行,所以对方仅仅在货物用完以后主张价格过高拒绝付款的做法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属违约行为。 因为你提到订单是以公司的名义下的,贵方也是将货物发到对方公司,对方公司也确认收到货物并使用完毕,那么这时对方公司主张采购人员无权采购的做法也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应该视同为授权,为有效代理。 按照民诉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合同管辖地为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购销合同履行地以约定为准,没有约定的,采用送货方式的,以货物送达地为合同履行地;以自提方式的,以提货地为合同履行地。鉴于你并没有说明你们是否约定履行地,也没有说明履行的方式,所以无法判定广东地法院是否有管辖权,但杭州方法院肯定是有管辖权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