朵儿,您好
我国的土管法第四十七条有明确规定,征地补偿费分为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补偿的对象应为村集体。第四十九条又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用土地的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接受监督。禁止侵占、挪用被征用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从事开发经营,兴办企业。 在土管法及其他法律法规上并未规定,村集体与村民个人间的关于征地补偿费的如何分配等问题。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往往各地方政府通过规范性文件予以调整,且各地均不相同,同一地方不同时期的规定也不尽相同,有金额发放;有金额不发,开办企业,村民作为股东的形式;有发放部分的情况,故笔者认为,本案咨询人应提供具体征时间及征地时间范围内的杭州市、区、镇公布相关规范性文件,以文件作为调整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