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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可以以合同欺诈起诉?
情况是这样的:我是去年10月底的时候在报纸上看到一则深圳某公司发布的招聘可视电话兼职业务员的广告,经电话联系和提供资料(个人简历,学历证明等)后,正式成为其公司的嘉兴地区市场业务代表并有盖钢印的“资格证”,根据公司规定业务代表可以2380元/台的价格支付押金后申请2台样机,而样机在3个月内如无法销售在无损坏的情况下可以全额退款并在5个工作日内承付,于是我分别在2003年11月12日和12月1日汇款订购了1台和3台总共4台样机,期间经联系他们同意增加样机数量而且后3台是按2180元/台的价格订购的,由于销售比较困难,我于2004年2月10日在第一台样机到期前退回也如期收到退款,而剩下的3台中有2台在某单位出样,在他们公司区域管理员的指导下办理了延期申请并得到部门经理和企业老总的签字认可,同意延期到2004年4月9日,后来在出样单位要求退回实在无法销售的情况下我于2004年3月16日将3台样机一并寄回,但这次就没有那么顺利了,不是老总出差就是退款人多等等理由,加上期间原先联系的区域管理员的离职使退款更加难办,当初其实也考虑到有可能发生这种情况,故而将收据,发票,汇款凭证及资格证,公司管理规定等原始资料都进行复印和保存(收据和发票原件在退机时都被要求寄回),请问在这种情况下是否可以以合同欺诈予以起诉,但法院起诉整个周期太长费用又高,是否还有其他更好的办法,请指教,谢谢!

黄先生,您好

黄先生: 您好!根据你所提供的事实这是一起普通的违约事件,不属于合同欺诈。深圳公司应承担退还货款及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你这个情况通过法院诉讼解决比较好。 民事部 柴 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