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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的民营企业(10人左右)董事长助理是否属于高管?是否适用双倍工资罚则?
我2015年11月份至2016年1月份求职于一家民营企业(只有10人左右)担任董事长助理。当时是自称董事长面试的,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未约定工资待遇,只是说看试用的情况给待遇。工作期间,公司分文未付。三个月整后,本人提出辞职,并向公司索要工资。公司耍赖不给,慌称是我自动放弃工资的。我提请了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三个月工资及自第二月起支付双倍工资及支付经济补偿金。仲裁委支持了我的诉求。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仲裁裁定。法院又驳回其诉讼请求,维持仲裁裁定。公司现又不服,向中院提起上诉,要求撤销一审判决。上诉理由说是当时我入职时主动放弃工资要求,并在担职期间给生产上造成一定损失,另外说我在仲裁时隐瞒了是公司高管身份。我打算开庭时辩称,一是我从来没有主动放弃过不要工资,公司的说法无事实根据;二是我没有故意隐瞒身份,是公司没有按公司法要求发文明确我的身份,只是开个几人会议说是我是董事长助理而已,再者只有不到十个人的小私人企业,什么高管不高管的,我同样是个普通劳动者;三是我没有给生产造成损失,公司的说法同样缺乏事实根据。综上所述,我作为普通劳动者,应该维护我自身的合法权益,中院不应该支持公司上诉请求。不知以上答辩思路和理由是否恰当和成立?请岳律师指正和指导,谢谢!

李先生,您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