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哺乳期上夜班
你好,请问一下我老婆刚刚生好孩子4个多月,除了产假后断断续续请了几个礼拜,后来领导要我老婆去上夜班,像这种情况可以去劳动局投诉吗,我老婆是合同工,尽快回复我,谢谢!

郑剑明,您好

郑先生: 您好,根据《女职工保护条例》第九条规定:“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三十分钟。……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第十条规定:“女职工在哺乳期内,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劳动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所以公司领导要求您妻子在哺乳期内上夜班的情形,违反了《劳动法》和《女职工保护条例》,建议以书面的形式向公司领导请求享受女职工在哺乳期内不安排上夜班的待遇,同时也为以后维护自身权益保留相关证据材料。 如果领导置之不理,坚决要求您妻子上夜班,损害您妻子的合法权益,则可以向您妻子所在的工会和妇联反映情况,协商解决。在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可以向所在单位的主管部门或者当地劳动部门提出申诉。 律师 周沈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