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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房面积,阁楼面积少了是按协议价还是合同价?
本人购买了六楼带阁楼的房子,原先协议是按备案价六楼六千八,阁楼两千六签的,后参加房交会活动,阁楼优惠下来是两千一多些。六层是五千八。签合同时,单价把六层和阁楼平均了一下四千多。后来交房时,面少少了十七个平方,其中阁楼面积少十六多个平方。房产公司只愿意按优惠后的阁楼价两千一进行赔偿,而我却想要求他按合同价四千多赔。请问一下这个计算是按照原协议阁楼价格另外计算还是合同价格计算的。

肖斌,您好

肖先生: 你好,关于阁楼价格按照原协议价格还是合同价格的问题,因为我国现行法律对阁楼是否属于套内面积没有明确规定,因此首先需要确定阁楼是否属于套内面积。这就需要根据你和房产公司所签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和你所办理的房屋产权证等权属证书进行确定了。 如果合同和权属证书确定阁楼属于套内建筑面积,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对此进行了明确规定,“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以下原则处理:(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据实结算,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 (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买受人同意继续履行合同,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按照约定的价格补足,面积误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所有权归买受人;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面积误差比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则肖先生你的问题可以按照此条款进行处理。 如果合同和权属证书确定阁楼不属于套内建筑面积,鉴于我国对不属于套内建筑面积的房屋面积误差还无明确法律规定,则按照法理,应当据实计算差额,即按照合同约定的每平方米4000多元的价格进行赔偿。但是对方很可能提出阁楼面积才2100每平方米,按4000多元计算显失公平,此时就要对方举证证明该价格显失公平。如果对方举证后法院认为显失公平的,则可能会酌定一个价格让房产公司进行赔偿。 律师 吴涛 钟立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