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良奇,您好
潘先生,你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因此,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是“因当事人一方原因”还是“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成为判断当事人如何承担责任的关键。实践中,若一方当事人改变签订的预合同(即你所谓的协议书)内容或提出其他明显不合理、甚至违法的条款内容一般可视为“因当事人一方原因”;否则应视为“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签订。因此,根据你的描述,若你和开发商双方均不存在前述可能构成“因当事人一方原因”的事由而导致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你不应承担责任,开发商应将定金返还该你,开发商拒绝返还定金的,你有权通过法律途径要求其返还。 但需要提醒的是,由于协议书约定你应在约定时间签约,因此,你应及时收集依约与开发商协商签约的证据,以备不时之需。 律师 吴涛 沈晓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