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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协商不成可要求退还定金么?
4月25日与本地开发商签订购房协议书,支付定金两万元。协议书约定本人必须在5月10日之前前往办理签约手续,否则没收定金。本人于5月1日前往售楼处与开发商协商合同,因对合同中内容表述理解有分歧,要求开发商进行修改或添加补充协议,开发商已有关部门认可此种表述(后经本人实地咨询,有关部门确实默认此种表述方式),拒绝修改或添加补充协议,如果本人执意要求添加补充协议,若签约不成,是否会被认定恶意协商,从而被追究违约责任?同时比照宜居城市提供的合同示范文本,本人发现开发商提供的合同版本存在删改,若因此产生合同条款不认可,本人要求修改,被开发商拒绝,本人与开发商在5月10日之前无法签订合同,如何认定违约责任?最终签约不成如何追回定金。

潘良奇,您好

潘先生,你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因此,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是“因当事人一方原因”还是“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成为判断当事人如何承担责任的关键。实践中,若一方当事人改变签订的预合同(即你所谓的协议书)内容或提出其他明显不合理、甚至违法的条款内容一般可视为“因当事人一方原因”;否则应视为“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签订。因此,根据你的描述,若你和开发商双方均不存在前述可能构成“因当事人一方原因”的事由而导致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你不应承担责任,开发商应将定金返还该你,开发商拒绝返还定金的,你有权通过法律途径要求其返还。 但需要提醒的是,由于协议书约定你应在约定时间签约,因此,你应及时收集依约与开发商协商签约的证据,以备不时之需。 律师 吴涛 沈晓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