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先生,您好
李先生,你好! 关于环境污染责任,在《民法通则》、《环境保护法》以及《侵权责任法》都有相关规定,尤其是2010年7月1日施行的《侵权责任法》,其第八章单独对环境污染责任作出规定。根据上述相关法律规定,被侵权人有权通过诉讼方式请求侵权人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但是,由于环境污染责任的特殊性,结合你们所提供的情况,一方面当事人在收集证据上遇到诸多困难,尤其是对企业的污染排放情况和居民的损害结果等相关证据;另一方面当事人的诉讼能力相对缺乏,无论是诉讼成本还是专业能力上,等等,诸多因素使得环境污染诉讼程序难以进行。因此,环境公益诉讼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就不言而喻,但是一直以来,由于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司法机关难以具体操作,环境公益诉讼的案例较少。 但是,随着环境污染问题的日益严重,环境公益诉讼又提上日程,我们浙江省嘉兴市对此更是走在前列,嘉兴市人民检察院、嘉兴市环保局于2010年5月25日发布了《关于环境保护公益诉讼的若干意见》,之后,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环境保护厅于2010年8月出台了《关于积极运用民事行政检察职能加强环境保护的意见》。该两份《意见》都引入了环境公益诉讼。根据该《意见》,检察院与环保局是环境公益诉讼的主要职能部门,检察院对环境污染案件,可以按照检察机关办理民事督促起诉的相关规定,根据不同的情形作出支持起诉、督促起诉和提起环境公益诉讼三种不同的支持起诉方式。 因此,你们作为当事人可以结合所涉案件的环境污染情况以及当事人掌握的证据情况,根据《意见》规定的检察院三种支持环境公益诉讼方式,可以作出不同的选择:一、可以先由被侵权人以自己名义提起环境污染责任诉讼,同时请求检察院支持起诉,由检察院协助取证;二、可以将环境污染情况向环保局反映或举报,由环保部门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如环保部门虽依法进行行政处罚,但对造成的损害后果未处理的,可以请求检察院督促环保部门起诉;三、可以请求检察院提起环境公益诉讼(2011年11月7日,平湖市人民检察院以环境公益诉讼原告向平湖市人民法院对四被告提起了浙江省环境公益诉讼第一案,平湖市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并开庭审理,最后原被告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终结此案)。 此外,我所于2011年11月10日起受聘于环境权益维护中心,成为嘉兴市环境权益维护志愿律师事务所,同时开通咨询热线电话,可接受公众环保法律法规的咨询。如有需要,可与我所律师联系。律师联系方式:俞秋燕律师 82091993,137583817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