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501646634,您好
你好! 《担保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第九十一条规定:“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不适用定金罚则。” 因此,根据你的情况,怀孕可能难以作为合同不履行的免责事由或情势变更的事由,合同总额的百分之二十定金是无权要求返还的,但其超过部分可要求返还,故建议与对方协商处理。 律师 吴涛 张国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