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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款协议中条款解释问题
B方因承建C方的厂房,向A方购买建材,由C方进行担保,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结算方式为:凭B方签收的送货单,A方向B方结算货款。交货地点为:C方工地交货验收,以担保方验收签单为准。“以担保方验收签单为准”这一条是手写的,三方都认可的。一共有5张送货单,B方签字5张,C方只签字一张。现B方与C方工程产生纠纷,B方无力支付货款,可否由C方承担全部货款?(有4张送货单C方未签字)

张,您好

张先生,你好! 在本协议有效的前提下,根据协议约定,C方承担连带责任担保,结算方式为:凭B方签收的送货单,A方向B方结算货款。现B方已对5张送货单予以确认,故可以此要求B方支付货款,同时由于C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此根据《担保法》第18条之规定,可以要求C方在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关于“以担保方验收签单为准”条款,是对验收方式的约定,4张送货单C方未签字,C方可对建材质量、数量等提出抗辩。 律师 吴涛 张国伟(实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