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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失业
律师:您好! 我与原单位的劳动合同是签定到2001年12月30日的,期满后没有续签,也就意味着劳资关系的结束,而实际离职是在2002年1月14日,原单位对我加发了3个月的工资(2002年1-3月)并将养老保险金交至2002年4月,但最近听一位做企业的朋友说起有关失业保险的事,找出合同上面果然有"按期足额缴纳养老,失业,大病统筹等保险基金"的条款,我想问的是: 1.该企业有没有违反<劳动法>的相关法规? 2.如果有违法行为,现在有没有超过时效期? 3.据了解该企业已于2002年10月实施重组并更名,如果有问题是否还能追索?                    以上请复,谢谢!

王先,您好

王先先生: 我国《失业保险条例》第六条规定:“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缴纳失业保险费。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一缴纳失业保险费。”你的单位如果没有缴纳失业保险费的话,显然是一种违法行为。对于企业的违法行为,无论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还是进行了合并、分立等重组,该变更或重组后的企业仍应对变更重组之前的违法行为承担责任。 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提起劳动仲裁的时效为“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因此从你的来信中可以推断出你已经超过时效期限,你的合法权益已无法得到法律保障了。 劳动法律部 盛新铭 律师 2004年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