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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补偿金问题
你好,我于2006年6月在本公司工作至今4年多了.合同每次是一年一签,将于下月20号到期.在2008年4月份之后我们公司被上市公司收购了.新公司和我续签合同也已有二年了.可是今年.她说不再跟我续了.那按这样的情况.我做了四年多了.她需要补偿我一年一个月的工资吗,按劳动法超过半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算的话,四年多就是五个月的补偿金吗? 新的劳动法规定补偿金起算点是2008年1月1日,那我前面二年可以主张吗?

纠结,您好

先生,你好!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你可以主张经济补偿金。工作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合同到期,用人单位不续签劳动合同的,支付的经济补偿金从2008年1月1号起算。 因此,按照你的情况从2008年1月1日到2010年6月20日,可以领取两个半月工资作为经济补偿金。 律师 周宏 冯美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