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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土地征用补偿费分配
国傲律师你好: 我是杭州市西湖区某社区的村民。关于农村集体土地征用补偿费分配对象一事,我村在2005年4月18日撤村建居,在撤村建居前有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人员(户口都在村里),非农业户口人员是应某种原因农转非的(包括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因婚农嫁居人员结婚后户口迁入的)。在撤村建居后至今在陆续在征用土地。我村在分配土地征用补偿费是以我是非农业户口为由拒绝了我的补偿费分配,但我村撤村建居前非农业户口人员却得到了土地征用补偿费(包括安置补助费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即户口农转非后没有土地,怎么能享受土地征用后的安置补助费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 我在市信访局得到的答复是:西湖区信访局区长电话受理办公室:根据西委办发[2005]16号文件精神,此类情况人员,对照第4(14)条规定,作基本股东,享受待遇,但是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安置补偿费因其已农转非,不再享受。我也查看了相关的法律、法规、政府文件,根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3、《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二十三、第二十四、第二十六条;4、《杭州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实施办法》第十六条;等规定,国家和我省、我市在征地补偿安置问题上的政策法规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进行补偿,具体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1、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其所有者所有,安置补助费依不同安置方式具体确定; 2、征地安置人员,必须是征地冻结通告发布之日被征地单位在籍的常住农业人口。(撤村建居村需安置的人员应为撤村建居前被征地单位在籍的常住农业人口)中的农转非人员。 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根据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用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 3、青苗补偿费则依当季作物产值计算。 由此可以得出都是指的农业户口人员且是在籍常住的农业户口。为什么我村在分配补偿费(包括安置补助费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时撤村建居前非农业户口人员可以享受呢? 这显然是一种违规操作,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这不难看出,因为这些非农业户口人员都是村民委会代表的子女和亲戚,其中有组长和付村长的儿子。而象我在组和村里没有关系的就得不到享受。为此事我多次跟组长和村委书记谈过,都没有给我一个正面的答复,都在推诿扯皮,把我说的事当皮球踢。组长说这事是村民代表大会决定的,我跟他说村民代表大会是可以决定组里的一切事,但不能跟相关的法律、法规、政府文件相抵触的,抵触部分应视为无效,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条规定的,但他对这事至今无答复。 我对此事并无其他要求,大家都属非农业户口他们能享受我也应享受,如他们的非农业户口人员不享受,那我也没什么好说的。按相关的法律、法规、政府文件规定非农业户口人员是不能享受的,既然非农业户口人员给予了享受应一视同仁。 这件事我分别跟我镇副镇长、吉鸿社区书记、副村长、组长,了解此事处理的怎么样,回答的结果都是在相互推来推去。 我想咨询一下:1、村里这样的做法是否违法; 2、是否可以向法院起诉,法院会不会受理; 3、无论是怎样的原因农转非,农转非后的性质是否一样; 4、农转非后是否可以享受村民待遇; 5、我该怎么办; 6、你们所可以代理吗。 09年6月5日

章先生,您好

你好。 根据你提供的情况,我们目前无法判断村里的做法是否违法。在撤村建居的过程中,应有相应的文件,文件中应有关于补偿费的分配原则与具体方法。如果你认为在补偿费分配过程中,你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你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无论是何种原因的农转非,其结果都是一样的,即转为非农业户口,农转非后,是否可以享受村民待遇,这要查看相关的文件。 建议查实相关情况,收集有关文件,再考虑下一步。 严利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