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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问题
原被告系养兄弟姐妹关系。被继承人考虑到被告性格不好,死后会欺负原告。故被继承人让其养女也就是原告代写遗嘱,将其遗产中分给原告60WRMB,明朝红木家具一套。遗嘱后部被继承人注明:以上遗嘱属实,由于本人写字不便,由我口述,养女代笔》“并签上了被继承人的名字,加盖印章,注明日期。后经司法鉴定,遗嘱后部确为被继承人所写。签名印章真实。而后被继承人去世。原告请求分配遗产,被告认为遗书无效,应法定继承。 请问这样的遗嘱效力如何?遗产应当如何分配?

82236582,您好

你好。 法律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比如见证人不能为继承人、受遗赠人、债权人、债务人等等这些与继承份额有关或者有可能会影响到遗嘱人意思自愿表达的一切个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才有效。 养女作为继承人,不能作为见证人代书。 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财产,按照法定继承分配。 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有配偶、子女、父母等,子女包括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具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陶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