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syrs,您好
您好,lsyrs先生! 对您的问题我们回答如下 :一、按我们的理解您所问的“普通的二审”指的是由当事人上诉启动的二审程序,该程序又可叫上诉审或终审程序;“二审的再审”指的是按二审程序审理的再审案件的程序。我们知道,我国实行的是二审终审的审判制度,所谓的再审即是指审判监督程序,该程序是针对已生效的法律文书由特定的机关和人员提起的补充诉讼的非必经程序,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所适用的程序主要取决于生效裁判的情况,如果生效的裁判是由一审法院作出的,再审应按一审程序审理;如果生效的裁判由二审法院作出,则再审应按二审程序审理(此规定不能机械的理解为二审再审的涵义).针对以上规定,我们有必要区分这样一种逻辑关系:如是生效的二审裁判,那么按二审程序审理的该案件无疑是二审的再审,但按二审程序审理的再审案件并非都是二审的生效判决。如本案所述,被告不服一审的再审判决而提起上诉也为按二审程序审理的再审案(只要该案被审监庭立案且不论经过几审都不能改变案件的再审性质)。另一方面,从法律规定“一审再审判决后当事人可以上诉”的设定上看,同时说明了此种二审再审案件的性质也是上诉审,这是因为一审裁判生效后,当事人丧失了上诉权,通过归还当事人以上诉权,彰显法律对当事人权利的保护与尊重,并使案件回归到正常的二审终审的轨道上来,所以对您第一个问题我们的回答:本案是当事人行使再审上诉权而启动的按照二审程序审理的再审案件,从法院最终以“民再终”字作出裁决也说明了此点(“再”字说明了再审的性质,“终”字说明了二审的性质)。二、二审法院以“再”字号立案有法律依据,我国法律规定再审案件应由审判监督庭立案,根据我国法院的内部行文规则,为了便于案件查找、管理与归档工作,凡再审案件都应贯以“再”字号,如“再初”字或“再终”字。三、结合以上分析,我们认为法院可以适用民诉法意见第210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但问题的是法院驳回原告的起诉采用裁定书的形式是否适当,我们认为,如果是因为原被告的诉讼主体不当而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那么此种裁定合法有据;如果是因为实体上的原因而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那么此种情况就不能采用裁定书的形式,而应用判决书的形式.. 应建中 律师 王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