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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房事宜
您好: 我在嘉兴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合同约定2008年12月31日前交房,实际通知“正式交房”为2009年3月31日,并且开发商承认90天内的违约(赔偿合同价款的1%)。交房的通知单上大部分业主的建筑面积都增加了,而且全部是增加在了公摊面积上(幅度相对原合同约定的公摊面积大了8%以上)。 近日去交房现场的时候发现开发商只提供了房屋综合验收备案申请表的复印件,不肯现场提供原件,同时,大家发现开发商提供的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中建筑面积内的数字是用涂改液修改过的。对此开发商无法正确解释。除此开发商也无法提供房屋分户验收表。 经过自己的调查发现,该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房产开发资质为2008年7月取得的,而小区的工程中标是在2007年6月,与我签订的合同也是2007年的。 请问该房地产开发企业需要承担什么责任?

虞君明,您好

你好。 由于未能看到你们之间的合同,因此只能大致就您所描述的情况来谈一下: 首先,开发商在交房时必须向业主提供《竣工验收备案表》、《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并且都要原件而不是复印件。 其次,如果交房时间确实为3月31日,那么开发商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如果交房时间迟于3月31日,那么你们可以申请解除合同。关键就是要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表》的原件。 最后,一般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的都是以建筑面积的误差来计算的,那么只有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过3%,买受人才可以有权解除合同。如果你们就公摊面积的误差比值也有类似解除合同的约定,那么你们也可以依据合同约定行事。 岳丛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