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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课上造成同学意外伤害责任如何界定
体育课上,教师安排足球活动,踢足球争球过程中,造成一同学脸部粉碎性骨折。学校、学生及监护人责任如何界定和分担。 谢谢!

陈,您好

你好。 对未成年人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人侵权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具体到你的个案,首先要看该学校是小学、初中还是高中还是大学,因为涉及到一个加害人与被害人的行为能力问题。如果加害人是未满10周岁即无行为能力人,那么其监护人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加害人已满18周岁是完全行为能力人,则由加害人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受害人为10周岁以上即限制行为能力人或者完全行为能力人,则要看在此事故中,受害人自己是否具有过错,若有过错,受害人自己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至于学校,要看该骨折是否纯粹因加害学生的过错引起。如果是学校操场地面或其他设施有问题引起的摔伤,则学校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如果不是学校体育设施问题,则看该教师是否尽到了注意义务,即教师是否完全尽责地履行了管理学生安全进行体育活动的职责,如果尽职履行了,那么学校不必承担责任,如果未尽到注意义务,那么学校要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赔偿责任,即补充责任。 陶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