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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经济补偿的咨询
我于2002年9月3日经我市外来劳动力市场介绍入职于市中心某大型商场工作,入职的时候签订了一份协议:试用期三个月,三个月内工资按小时计算,每小时3元。试用期满后的工资为每月800元 但从入职到至今,已有将近十个月的时间,公司还未与我确立正确的劳动关系,每月工资最多能领到750元。且未能得到公司和我同级的员工一样的其它福利待遇。 跟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企业对职工的试用期最长不能超过6个月,试用期满后未能签订劳动会同的,职工受到的经济损失,将由本企业给予补偿。 所以我想咨询一下,我在这家公司已工作了十个月,却未能与我签订劳动合同,使我的工资及其它福利待遇有4个月的损失,不知道能否向公司要回。 还有,今年劳动节。公司说给我们三天的公休时间(国家规定是5天,不知道公司这样规定合不合法?)。但是要加班(即加三天班),会发给加班工资。我5月1号和2号都上班了,3号按照公司的排班是休息。不知道我的加班工资怎样计算?敬请为我简答一下! 万分感谢!

李进,您好

李进先生: 公司与你建立劳动关系,却未与你签订劳动合同,这种做法肯定是错误的,若你有证据证明公司在你试用期满后会加薪至800元但未履行其承诺,你完全可以向公司主张予以补足。 至于“五一”节加班的问题,我国《劳动法》第44条第(三)项已作了明确答复:“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劳动法律部 盛新铭 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