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先生,您好
你好。 《行政许可法》颁布后,国家依法解除了对寄卖行的特别监管。寄卖行的设立与《典当管理法》规定的典当不同,典当需要最低注册资本500万元,和严格的前置审批手续,而寄卖行的设立没有特别的规定,如寄卖行是合伙企业,只需符合合伙企业法,如果是公司就要符合公司法的规定,除此没有特别的规定。 经营范围为生活日用品、生产资料,国家专营专控物资除外。现实中一般寄卖行的经营范围扩大到经营房产、汽车等物资。这些都是违规经营。 要特别提醒的是,一个是擅自扩大经营范围,如汽车、房产的寄卖,另一个是以寄卖为名,实质是典当经营。 关于调整寄卖行的法律:目前尚无专门调整寄卖行的法律法规。关于寄卖行的设立、经营可依据设立寄卖行的形式参照合伙企业法、公司法等法律的规定执行,关于其具体经营目前可参照的法律为合同法中行纪合同的规定: 第二十二章 行纪合同 第四百一十四条 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第四百一十五条 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支出的费用,由行纪人负担,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四百一十六条 行纪人占有委托物的,应当妥善保管委托物。 第四百一十七条 委托物交付给行纪人时有瑕疵或者容易腐烂、变质的,经委托人同意,行纪人可以处分该物;和委托人不能及时取得联系的,行纪人可以合理处分。 第四百一十八条 行纪人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未经委托人同意,行纪人补偿其差额的,该买卖对委托人发生效力。 行纪人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可以按照约定增加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 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该利益属于委托人。 委托人对价格有特别指示的,行纪人不得违背该指示卖出或者买入。 第四百一十九条 行纪人卖出或者买入具有市场定价的商品,除委托人有相反的意思表示的以外,行纪人自己可以作为买受人或者出卖人。 行纪人有前款规定情形的,仍然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报酬。 第四百二十条 行纪人按照约定买入委托物,委托人应当及时受领。经行纪人催告,委托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的,行纪人依照本法 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可以提存委托物。 委托物不能卖出或者委托人撤回出卖,经行纪人催告,委托人不取回或者不处分该物的,行纪人依照本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可以提存委托物。 第四百二十一条 行纪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行纪人对该合同直接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第三人不履行义务致使委托人受到损害的,行纪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行纪人与委托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四百二十二条 行纪人完成或者部分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相应的报酬。委托人逾期不支付报酬的,行纪人对委托物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四百二十三条 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委托合同的有关规定。 张丽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