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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休问题
请问: 我们是属于22天8小时制的月薪职员。 如果公司在没和我们进行协商的话,强行要求我们休息3天,而且在这3天不给任何的经济补偿。(也就是要扣除 工资/22*3的工资) 这样是否合法。 以下为私人想法: 首先,22天制就规定劳动者要上22天班,每天8个小时。这本身是劳动者的义务。所以说自愿少上几天班,公司当然可以扣除少上几天班的工资,因为劳动者没有履行义务。 其次,义务和权利是统一的,既然22天制赋予我们义务的同时,也应该有相应的权利。所以我们应该有权要求公司必须给予22天的薪资。 或者说经过协商给予相应的经济赔偿。 不知道分析是否正确

吴志向,您好

你好:公司根据工作需要,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按排劳动时间(包括加班和休息).但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二条:非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期周内的,用人单位应该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的劳动,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你本人的案件,按劳动合同约定处理! 袁小宝 浙江国傲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