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休问题
请问:
我们是属于22天8小时制的月薪职员。
如果公司在没和我们进行协商的话,强行要求我们休息3天,而且在这3天不给任何的经济补偿。(也就是要扣除 工资/22*3的工资)
这样是否合法。
以下为私人想法:
首先,22天制就规定劳动者要上22天班,每天8个小时。这本身是劳动者的义务。所以说自愿少上几天班,公司当然可以扣除少上几天班的工资,因为劳动者没有履行义务。
其次,义务和权利是统一的,既然22天制赋予我们义务的同时,也应该有相应的权利。所以我们应该有权要求公司必须给予22天的薪资。
或者说经过协商给予相应的经济赔偿。
不知道分析是否正确
时间:2008-10-28 00:09:34 点击数:4747
吴志向,您好
你好:公司根据工作需要,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按排劳动时间(包括加班和休息).但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二条:非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期周内的,用人单位应该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的劳动,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你本人的案件,按劳动合同约定处理!
袁小宝 浙江国傲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