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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办理房屋产权证书
您好. 本人与2007年6月3日购买的商品房在2008年5月31日交付了.当时签定购买合同的时候.说是在交房后三个月内给于办理好三证.但四个月过去了还没有给我办好.请问房产商是违约的吗? 合同的相关条款原文是这么写的: 第十五条 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 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90内,将办理权属(包括契税证,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双方同意按下列第一项处理 1.买受人退房,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10内将买受人付房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已付房价款的10%赔偿买受人损失; 2.买受人不退房,出卖人按已付房款的5%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感谢律师给于解答..期待您的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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