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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
您好: 我想咨询下关于下面的情况是不是属于房产公司违约了 购房合同第十五条 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 出卖人应该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90日内,将办理权属(包括契税证,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产地权属证书的,双方同意按下列.... 房子是在2008年5月31日交付给我的..到现在我还没有拿到三证. 请问.这样的情况是不是属于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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