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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撤保 诉讼
我的客户6月底为自己买了一份太平洋的保险(鸿福年年,投资险),发现身份证录错了,要求变更.没有签收合同. 然后7月初为妻子又买了一份鸿福年年. 新合同是8月11号下来的. 然后我把变更好的先生合同和他妻子合同2份于7月中16(17号)一并送给客户. 客户以没有考虑好为理由2份,合同都没有签字收下. 于是合同我拿回来放在自己手里,因为客户工作地点很远(乍浦),一周回嘉兴时间很少. 很多次都没有见到面. 因为宏观经济不好,7月下旬 客户已有撤保意愿,8月4号客户要求撤保. 根据合同要求,签收后有10天犹豫期,10天内都可以要求撤保处理. 但客户之前虽然合同熟悉并不认可没有签字. 8月12号(犹豫期内)向公司提交撤保申请. 太保以送达客户手里时间已有1月之久,虽然没有签字,但已默认为理由. 拒绝撤保,按退保处理. 撤保损失10元 ,退保要损失 本金50% . 要求维权,能否可行! 谢谢!

陈,您好

你好:   1、默认只有在法律有规定或双方当事人有约定的前提下,才产生意思表示的后果。因此对方认为你有默认的意思表示不正确。   2、你可以试着去维护客户的权益,毕竟保险公司与客户之间还没有签订投保合同。    袁小宝       2008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