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补偿事宜
劳动合同期满,若劳动者愿意继续签订劳动合同而用人单位拒绝继续签订,则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经济补偿金。
经济补偿金的标准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请问:工作年限是按照签定合同起算,还是按照新劳动法的实施日2008年1月1日算的,我是2005年10月签到2008年的6月30日的?
算3年还是半年的?
谢谢
时间:2008-06-17 19:55:11 点击数:5170
丁,您好
你好。
按照08年1月1号为起算点。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因此像你这种情况单位应当支付你相当于一年标准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陶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