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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在校受伤,谁来承担责任?
我儿子今年11周岁,是小学四年级学生。今年6月,我儿子在学校课间休息时,与同班甲同学相互追跑时,不慎摔倒,致右臂骨折,花去医疗费3000多元。事后,我要求该同学的家长及学校赔偿,但学校校长说事故的发生是甲同学的行为导致的,应由其家长赔偿。校长的说法是否有理?我应向谁主张权利?

区某小学学生家长,您好

某学生家长: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学校是教育管理者,履行教育管理职责。因此,对在校学生的生命健康负有监督和保护的责任。 根据你的介绍,你儿子是因为与同学追跑时摔伤的,因此,双方对后果的发生都存在过错,相应的民事责任应由双方监护人来承担。而学校因为对学生的生命健康监督保护不到位,对该伤害应承担疏于管理的民事责任。因此,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你方、甲同学的监护人和学校均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据此,你可以向学校和甲同学的监护人主张权利。 浙江国傲律师事务所 吴富康 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