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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期满 单位单方面无任何理由不予续约
我在去年5月与公司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合同,月工资为3000,下月期满。本月初收到了单位单方面不予续约的通知,但并未给予任何理由,只表示会给予半个月工资的补偿。我的工作表现一直很好,我觉得自己的权益受到了很大的侵犯。我想请问半个月工资的补偿是否合理,除了补偿,单位对此是否应作相应的赔偿?我可争取哪些正当权益?

张,您好

你好,你这种情况公司应当支付给你相当于半个月工资标准的经济补偿金。 你跟公司签订的是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需支付经济补偿。也就是说,你公司不同意续订,无论劳动者是否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规定,劳动者工作不满六个月的,按半个月的工资标准支付经济补偿金;除高收入者外,每满一年的,按一个月的工资标准支付经济补偿金。但是,经济补偿金的起算时间是从《劳动合同法》实施之日起计算,即,从2008年1月1日起计算。 你月工资3000元,并不属于高收入者,因为你是从去年5月份开始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的,那么根据法律规定,公司应当支付给你相当于半个月工资标准的经济补偿金。 如有争议,你可以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陶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