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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期满,单位不予续约。
我在去年5月与单位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月工资3000,下月即将期满;本月初收到了单位不再续约的通知,并表示只能给我半个月的经济补偿。请问该经济补偿是否合理?另外,我的工作表现一直很出色,而单位确未给予任何不续约的理由。按照新的劳动法,我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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