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迁
律师,您好!
我来自嘉兴的一个农村。去年7月的时候,镇政府跟我们家签订了房屋拆迁协议。我们父母在去年7月前离婚了,离婚协议上的财产分割是每个家庭成员得老房子一楼一底。在拆迁协议上,我父亲得到1套115平米的安置房和4万元安置款。我跟我母亲,妹妹得到两套115平米左右的安置房和8万元的安置款。老房子已经拆掉,只剩车库未拆,安置款也都领了。我父亲已经搬进了安置房。另外两套房子并未建好。今年11月的时候,老房子隔壁的大伯也拆迁了,他们得到了总面积480平米的5套安置房和45万的安置款。我们两家距离不过10米。老房子面积,我们家略多。我们觉得有受骗的感觉,因为当时是说先拆有奖励。当时的拆迁协议,是我代我母亲签的,我母亲并未授权,不过我母亲已在领养老金。请问可否起诉来还我们公平,是否可以以母亲的名义来重新签协议?另外,政府并未留一份拆迁协议给我们,如何跟他们要呢?万分感谢!
时间:2007-12-03 18:46:37 点击数:4050
王小平,您好
你好:
1、根据合同法规定,显失公平和重大误解是撤销和变更合同的原因之一,如果你认为在与政府签订合同存在显失公平和重大误解的情形,请求撤销或变更,便时间是知道或应当知道原协议存在上述情形后一年之内。
2、你与母亲是亲属关系,法律上有表见代理的规定,一般来讲,可以认定为你有权代母亲签订协议。
3、拆迁补偿与安置,在补偿上的依据主要是评估报告,评估中涉及的除房屋面积大小外,还有成新、装修、附属物等方面的内容,不能简单地认定合理或不合理。
4、奖励费有政策规定,应当体现在协议中,如果遗漏,可通过补充协议的形式补充签订关于奖励费的协议。
高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