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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解散时孕期女职工的补偿问题
我是嘉善一家美商独资企业的女职工,9月14日,公司宣布将解散(具体法人注销时间未定),我现在怀孕6个半月,请问现在我是否可以享有以下权利: 1.我查阅了<外商投资企业法>上面写"需一次性支付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社会保险与生活费用."那我是不是可以理解为要一次性支付我至哺乳期6个月满的工资,产期工资发放标准是合同约定金额,哺乳期为合同约定金额的80%?   2.社会保险费是不是应该缴纳至哺乳期结束?   3.劳动关系存续至法人资格注销时,在法人资格注销时,未能享受到生育保险的,可否要求公司支付本应由生育基金支付的费用? 谢谢.

小张,您好

张女士: 你好! 按照《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当外商投资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宣布解散或经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劳动合同时,对于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的女职工,应当根据企业所在地区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一次向社会保险机构支付所需要的生活及社会保险费用。具体标准请向你企业所在地区劳动部门咨询。 周宏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