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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毕业生就业问题 
  本人是今年应届生,6月毕业,7月与一所民办高校签订了就业协议书,后参加事业单位招考并被录取,现想与学校解除就业协议,但协议内约定违约须赔偿3000元。   请问: 1.求职时校方告知月工资为1500元,那么该违约金金额设置是否合理,我记得有规定应届生就业协议违约金不得高于一个月工资。 2.如果我先去学校报到,签订劳动合同后,在试用期内提出解除合同,依劳动法就无需承担违约责任,此法是否可行?  谢谢指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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