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教合同终止经济补偿法
你好,我想请教一个劳动法的问题,我在外资单位工作,98年至今还在工作,上半年单位通知我们因为单位性质转变,要将一个部门全部转到其他一个单位,老板是一个人,但法人不同,我今年12月合同到期,到时要重新签合同,目前新单位口头答应以后工资,福利不会变,我想请教一下:1)前面做的(98.08--06.12)工龄是不是就没了,能不能卖断?该怎么做,有没有条列,2)要是不卖断工龄以后有劳资纠纷应该找谁? 3)目前单位的意思是补偿4个月(98.08-01.9),这样做合法吗?有没有最新的条列可以参考?以上3点希望能够尽快回我,谢谢!
时间:2006-11-26 22:30:07 点击数:4174
张,您好
张先生:
你好!
《劳动法》对合同终止经济补偿有明确的规定,非因你本人原因,每工作一年可得一个月补偿金(工资),不到一年以一年计算。具体你可看下我国的《劳动法》。针对你现在的情况,目前并没有新的条例,你可以先找单位老板协商,看是否能让其出具一个工作证明以证明你曾在以前的部门工作过以及工作的时间。如单位坚持只给补偿4个月,则你大可申请劳动仲裁,并可要求单位另行支付补偿金总额的50%作为赔偿金。单位的做法不合法的,你也可以向劳动监察大队进行投诉。
林 惠 艺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