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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否有权要回工资
您好!我想咨询一下,06年7月,我在一家店里做收银员,在其期间我犯了一些错误,所以负责人批评了我好多次。最后一次我觉得她们说的实在太过分了,所以和她们理论起来,一气之下第二天我就没去上班了。到了第三天我打电话过去,她们说我的很不负责任,所以不会给我发工资(我在那里做了四十天)。由于我觉得自己有些理亏,所以就没再问过工资问题了。我想问一下,我这样的情况可以向用人单位要回工资吗?万分感谢!

陈,您好

陈女士:您好! 这里涉及到如下几个问题: 1、你与该单位有无签订劳动合同?如有,那这40天是否属于试用期内?如属于试用期内,则你可单方面解除合同,单位应依你实际工作天数支付你工资。 2、如果你没有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则你的上述行为法律上称为擅自离职,如果给该单位造成实际损失,单位是可以向你索赔的。当然该单位还是需要依你的实际工作天数向你支付工资的。而且在此种情况下,你还可以要求其补缴相关社会保险,同时可向劳动监察大队举报该用人单位未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的违法情形等。 总的来讲,不管何种情况,该单位都应当支付你工资。 林 惠 艺                    二○○六年十一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