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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无因管理","不当得利"还有举例
我是个会计初学者,刚上经济法,又遇上今年更新,请您回答我现在对"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是如何下定义的,并举一些事例给我,谢谢你!

春梅,您好

春梅女士:   你好! 不当得利 定义: 《民法通则》 第九十二条 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 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要件: 1、受有利益; 2、他人受有损失; 3、收益与受损之间有因果关系; 4、没有合法的依据。 效果: 1、善意得利的返还现存利益; 2、恶意得利的返还所受全部利益并支付利息、赔偿损失; 3、先善意后恶意的返还由善意变为恶意时的全部现存利益。 无因管理 定义:《民法通则》 第九十三条 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 要件: 1、管理他人事务; 2、有为他人管理事务的意思; 3、有利于本人,并不违反本人的意思; 4、 没有法定或约定义务。 效果: 被管理人的义务: 1、支付管理人所支出的必要费用 2、支付管理人所遭受的损失 3、 清偿管理人为管理事务而承担的债务 管理人的义务: 1、适当管理 2、及时通知 3、返还所获得的利益                       林 惠 艺                     二○○六年十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