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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除名咨询
我是一名商业单位的员工,与用人单位签订一份劳动合同,05年6月27日-06年9月26日,,其中试用期为三个月。其间我均按单位作息时间出勤。9月份签了一份合同续签意向书,我填同意。06年9月14日-9月20日因病请病假,交单位病历卡及医院出具的病假条。9月21日我以身体不适,在家休养理由递交辞职报告,并与柜长书面交接完毕,并口头告知店长。22日至10月5日在家休息。10月3日曾要求单位办理手续1,单位说国庆之后再办。10月6日到单位办理手续,通知我作除名处理,并赔违约金1000元。(再此期间,未通知我上班,未通知我续签合同,也未对我批评教育),请问,是否合法?谢谢!

梅欣,您好

梅欣女士: 你好!现回复如下: 单位作除名处理的行为是否合理,应以你与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为准,劳动合同的内容不详,我无法具体答复予你,请你把劳动合同的具体内容告知我,我将具体答复你。 于 新 伟 二○○六年十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