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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计算违约金
律师您好!浙劳政[1996]70号 省劳动厅转发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中的第三条如下:三、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赔偿用人单位的招收录用费用,培训费用,对生产、经营、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和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如对生产、经营、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难以确定的,可按未履行的合同年限,每一年向用人单位赔偿本人一个月工资的赔偿金。赔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合同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收入。 根据此通知,我想问一下,这条是针对合同中没有具体约定违约金的现象还是适用所有违约现象??我的劳动合同中明确的写着如违约赔偿对方违约金1600.00元,那我还要在按该第三条来算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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