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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金,急急急急急急急!!!!!!!!!!!!!!!!
我在浙江省嘉兴市某单位工作,我的工作是技术,在我的劳动合同中,我与单位的协议如下:经双方协商 1,乙方违反劳动合同应赔偿甲方违约金1600.00元及给甲方生产造成的经济损失. 2,根据甲方工作需要服从甲方分配, 3,遵守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 另外,因为是技术工,所以参加过培训,她的培训协议内容如下: 1,甲方出资为乙方培训技术,总出资人民币10000.00元; 2,乙方接受甲方为其出资培训,按时报到,认真学习,刻苦钻研,遵守培训纪律,保证全面掌握培训技能; 3,乙方保证培训结束后的次日到甲方报到,服从甲方的工作安排,遵守甲方的规章制度,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 4,乙方自培训结束后必须为甲方服务10年,每服务满一年,递减培训费的20%; 5,乙方违约双倍赔偿甲方的培训费用(不包括劳动合同规定的违约责任);6,本协议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与劳动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基于以上几点,我想问一下:1,按正常,我违约需是不是只需支付违约金1600.00元+培训费? 2,如对方让我赔偿经济损失,对方是不是有举证的义务?还是不用举证就必须赔偿?? 3,我与单位所签的培训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4,培训协议中提到的一方违约要双倍赔偿培训费是否受法律保护? 5,法律中是否有规定,在劳动合同中要维护对劳动者有利的条款 6,培训费、违约金及经济损失是否要同时支付吗?还是只需赔偿其中高额的一项? 7,嘉兴市对违约金有没有上限的规定?如有是多少? 8,有没有这种算法:每月平均工资*剩余年限+合同中已约定的违约金+培训费?合同中已规定了金额,难道还要按其他算法来赔吗?那合同中约定了金额又有什么用呢? 9,合同上我自己写的日期被用人单位改过,该合同是否还有效?? 10,劳动法规定,在劳动合同中要规定工资待遇,而我的合同中并没有约定这些,该合同是否可做为无效合同? 11,加班工资单位从来没有按1.5倍及2倍支付过,可否算做自动解除合同的一种依据? 12,该劳动合同只规定了劳动者应尽的义务及赔偿责任却没有约定用人单位的责任与义务,显失公平,该合同可否算做无效合同? 13,我的合同中规定了如乙方违约可按实际支付培训费(并按年限递减),那么单位与我在培训合同中所签定的双倍赔偿培训费用与合同正本冲突,是否应该按正本来算,即双倍赔偿无效? 14,按正常的劳动法来说,双倍赔偿培训费是否合理有效? 15,网络上一些非本市的案例中所用到的一些条款在我市内是否也同样具有法律效力? 16,新的劳动法草案已通过,那是否可以应用其中的条款,如果还不可以,那新劳动法大概要什么时候才正式生效? 16,今天单位告诉我的违约金为两万元左右,但不明确该金额是怎样算出来的,而且还直接说让我去仲裁,他这种做法是不是很无理? 17,我的基本工资是602.00元,如果按照上诉算法,单位是按照我每个月的毛工资(包括岗位津贴,加班工资,餐贴及计件奖励)所得出的大约1400.00元*7 (我合同为10年,现已工作3年,还剩7年)+1600.00(合同中已规定的违约金金额)+8000.00元 (我的培训协议中写的培训费的金额 双倍后按每年20%递减后的金额)=19800.00元,这种算法也太恐怖了吧? 18,今天我们的人事主任给我提了个醒,所以我找到了下面这个文件,按根据该文件第3条来解释,是不是正常是算法应该是要么培训费+约定的伟约金,要么就是按每月平均工资*剩余年限??那这个所谓的每月平均工资是指基本工资呢还是指毛工资?而我们厂的算法则的将第3条合并了,的不的太狠了点? null 浙劳政[1996]70号 省劳动厅转发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各市、地、县劳动局(劳动人事局)、省级有关单位: 现将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以下简称《意见》)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一、现有尚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固定职工,至1996年6月30日仍不愿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行终止。劳动关系终止后,职工可以向单位所在地劳动行政部门申领《终止劳动关系确认书》,并凭《确认书》办理失业登记,按有关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对于因不愿签订劳动合同而终止劳动关系的职工,其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时间,可与重新参加工作后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其实际缴费年限也可以合并计算。?二、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因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关系,以及依照《劳动法》第三十二条第(二)、(三)项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浙江省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劳动人事管理条例》的规定发给生活补助费。?三、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赔偿用人单位的招收录用费用,培训费用,对生产、经营、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和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如对生产、经营、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难以确定的,可按未履行的合同年限,每一年向用人单位赔偿本人一个月工资的赔偿金。赔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合同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收入。?四、《意见》第66条规定的企业部分职工,要求参照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办法实施的,应由企业按隶属关系报县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审批。劳动行政部门应本着“从严掌握”原则审批,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企业参照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办法实施的工种和期限。?五、用人单位全部职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后,在用人单位内,原工人聘用到干部(技术)岗位连续工作满五年,并在该岗位退休的,其退休年龄和条件,按现岗位国家规定执行,根据本人自愿,也可按工人退休:原干部聘用到工人岗位连续工作满一年,并在该岗位退休的,其退休年龄和条件,按现岗位国家规定执行,根据本人自愿,也可按干部退休。转制前后聘用的年限尚未间断的,其聘用年限可合并计算。?六、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应遵循《意见》第98条规定。实施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厅。 1996年04月16日 主题词: 主送:各市、地、县劳动局(劳动人事局)、省级有关单位 抄送: 我的工资只有那么少,却让我赔那么多,也太不近人情了吧,请律师们早日帮忙,谢谢!!

沈羽,您好

沈羽女士,由于你所问问题较多,可能面对面才能谈清楚,而且你已在先前向本所其他律师咨询过,我们曾打过电话找过你,但你没接。如果确需要解答,你大可到本所办公室来。 浙江国傲律师事务所 2006年9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