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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05年10月份从某单位辞职(因该单位用工不符合劳动法规定),之前已在该单位工作5年,请问是否还可以按比例享受今年的年终奖金?

打工者,您好

你好! 可以,从法律规定上看,《劳动法》第47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年终奖金发与不发、发多发少固然是由企业根据自身的具体情况自行规定和操作,但按照国家统计局颁发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工资应包括标准工资(如计时工资、结构工资等)、有规定标准的各种奖金(如全勤奖、超额奖等)、津贴和补贴,因而年终奖还应属于工资的组成部分,仍应受《劳动法》调整。因年终奖而发生的争议是工资争议,因此您可以要求单位按比例兑现年终奖,若单位未向您兑现,你应于60日之内向劳动争议部门及时提起劳动仲裁。 王红梅 2006年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