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情况属于“规避法律禁止性规定”吗?
陈昱律师:
您好!拜读了您的《公司隐名股东若干法律问题研究》,很受启发。今有一问题向您请教:某甲成立了一家建筑咨询事务所,按资质验收规定必须由具备造价工程师资格的人认购60%以上的股份。但该单位造价工程师无力出资,准备由造价工程师担任名义股东,而请其他有出资能力但无造价工程师资格的人当隐名股东来解决这一矛盾。
请教陈律师,这种规避资质验收标准的做法属于“规避法律禁止性规定”吗?谢谢!
时间:2005-11-16 01:45:51 点击数:4445
张挺,您好
张女士:
你好!
陈律师已调离我所,我们也联系不到他,因而无法让他为你回答此次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