汤玉美,您好
汤女士: 你好! 一、现行法律法规对土地征收征用款分配问题仅作笼统规定,实际操作中也难以适用。可以说,土地征收征用款分配政策是没有硬性规定的。如何分配补偿款,则按18周岁以上村民过半数参加或本村三分之二以上户的代表参加,且到会人员过半数的,村民会议对征地补偿分配方案讨论通过后进行分配。实务操作中,各地均以不同分配比例(甚至是绝大部分)将补偿款分发到农民手中,也有将部分存入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基金帐户的做法。 二、关于村委会或村经合社的做法是否合理的问题。 尚需要研究村民会议是否按《浙江省实施<村民委组织法>办法》规定的程序召集村民会议和作出会议决定,再研究会议决定的分配有否违反《土地管理法》和《村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若均为合法的,再看对外嫁女儿和嫁入媳妇如补偿与否的意见是否合理。来件中,你未交代你儿媳和孙女是否已在本村申报户口,这甚为关键。原则上,无论嫁女儿还是嫁入媳妇的,承包经营权或失地保障应当在原所在村或现所在村得到体现。 高扬 2005年10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