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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农村集体土地款征用的分配
您好! 杭州市余杭区五常乡五常村二组的土地在前年被征用,当初是按征用谁家的地征用款就归谁家,但是同时也留下了26。4%的款项作为留给后来人口的备用金。现在组里决定按人口重新分配,而我们家在土地征用后又新增加了两个人,儿媳和孙女。组里开会决定说按现有人口进行分配,但是我们儿媳和孙女却没有,原因是当时征用的时候她们还不在组里,由于我们不同意,同组里争执,他们同时取消了26。4%的备用金,这次全部分光。请问:他们这种做法是否合理,国家没有没相关硬性政策关于这种土地征用款的分配的? 谢谢

汤玉美,您好

汤女士: 你好! 一、现行法律法规对土地征收征用款分配问题仅作笼统规定,实际操作中也难以适用。可以说,土地征收征用款分配政策是没有硬性规定的。如何分配补偿款,则按18周岁以上村民过半数参加或本村三分之二以上户的代表参加,且到会人员过半数的,村民会议对征地补偿分配方案讨论通过后进行分配。实务操作中,各地均以不同分配比例(甚至是绝大部分)将补偿款分发到农民手中,也有将部分存入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基金帐户的做法。 二、关于村委会或村经合社的做法是否合理的问题。 尚需要研究村民会议是否按《浙江省实施<村民委组织法>办法》规定的程序召集村民会议和作出会议决定,再研究会议决定的分配有否违反《土地管理法》和《村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若均为合法的,再看对外嫁女儿和嫁入媳妇如补偿与否的意见是否合理。来件中,你未交代你儿媳和孙女是否已在本村申报户口,这甚为关键。原则上,无论嫁女儿还是嫁入媳妇的,承包经营权或失地保障应当在原所在村或现所在村得到体现。 高扬 2005年10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