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您好
张女士: 您好! 你所陈述的问题在法律上为诉讼上的自认,对于诉讼上的自认,一经作出,对法院和当事人都产生相应的拘束力,对当事人而言,依诚实信用(禁反言)原则,作出自认的当事人不得随意撤回自认或再相反的主张。只有两种例外自认可撤回:一是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一方当事人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撤回自认;二是有充分证据证明其承认行为是在受胁迫或者重大误解情况下作出与事实真实情况不符的情况下。故您朋友的情况很难说符合上述的两种例外,唯一的办法是把有关的证据整理好之后,拿到法院请法院重新组织一次质证,是合准许,要以法院许可为准。再则就只能上诉了。 王红梅 2005年9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