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游,您好
1、为保障劳动者个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等,国家原劳动部早在1993年即出台《企业最低工资规定》,但很显然这只是适用于企业单位而不是适用于机关、事业单位。从你提供的数据分析,即使参照目前嘉兴市企业最低工资标准(即560元/月),你们的工资也已超过这一标准(这里需说明一下:加班费应予剔除)。 2、按《浙江省职工养老保险条例》第九条规定:“职工个人每月按照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缴费工资低于上一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百分之六十的,按照百分之六十确定……”可见,所谓“按基本工资375元的基数交纳”没有依据,有关社保机构也不可能同意这种做法! 3、单纯从法律上分析,未缴养老保险的,单位应予以补交,而不是作出经济补偿。学校提出把过去七年作一个了断,一年补偿375元的做法于法无据,如果参照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支付办法,也应按职工最后一年月平均工资报酬所得作为补偿费的计算基数。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 盛新铭 律师 2005年9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