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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是某中学的代课教师,已工作满七年,在这期间学校没有与我们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给我们交纳养老保险.这个学期学校提出要与我们签合同,并要把之前的七年作一个了断.学校提出这样一个方案:过去七年每年补给我们一个月的基本工资375元(我们的工资是500元,由85元保险费,40元餐费补贴和基本工资375元组成).然后从这学期签合同后一切从零算起,也就是原工资不变,再由双方共同出资参加社会养老保险.请问学校的这种做法合法合理吗?我们有哪些权益受到了侵害?该怎么办? 本地最低工资标准包括哪些项目?学校给我们的工资是否合理?请速答,因为这两天就要签合同了.万分感谢!
时间:2005-09-02 20:34:08 点击数:4354
周游,您好
学校在聘用你们期间未与你们签订合同也未让你们参加社会养老保险是错误的,其行为侵害了你们的合法权益。但鉴于目前嘉兴市尚未成立人事争议仲裁委,你们的问题建议尽量通过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可以向有关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申诉。
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以各种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报酬,我们不清楚该学校除你所述的500元之外是否另有奖金等工资性报酬,因而对工资的合理性问题尚不能作答。
最后需说明的是:社会养老保险分单位缴费与个人缴费两部分组成,但缴费的比例是法定的。
浙江国傲律师事务所
盛新铭 律师
2005年9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