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涓,您好
陆女士: 你好! 1、房屋产权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故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至于由谁偿还购房贷款,并不影响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的性质,你完全具有分割房产的权利。你公婆对你们购房所支付的首付款,从你介绍的情况看,应该是婚后所支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房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双方的赠予,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予个人的除外。由此可见,你公婆对购房所支付的首付款,若无特别约定,应该是对你们夫妻双方的共同赠予,这笔钱属于你们夫妻共同财产。至于你丈夫公积金户上的2万元左右的钱款,在你们结婚之前的累积部分属于他个人财产,婚后的部分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最后,从你们结婚后开始,还房贷款由你丈夫支付,日常开销由你支付,应该说,这个时候,不论是还房贷款还是日常开销的款项都是你们夫妻共同财产,所以你丈夫及其家人以现有产权房房款全部由男方支付为由,剥夺你所享有的分割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房屋之权利是没有法律依据的。至于他们主张以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女方实际付出的可列算的款项男方予以支付”的方式分割房屋在法律上是站不住脚的。 2、你丈夫在婚前你不知道的情况下,向他人借款4万左右,直到2004年你们提出离婚时才向你说明。关于你丈夫在婚前向他人所借的4万元钱,属于他个人的债务,不属于你们夫妻共同债务。除非把钱借给你丈夫的人即债权人能够证明你丈夫所借的这笔钱用于婚后的家庭生活。所以这笔债务应由你丈夫用自己的财产偿还,不能用你们夫妻共同财产偿还,你更不具有偿还这笔债务的义务。 3、你丈夫因经商向银行贷款65000元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根据法律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定为个人债务,或能够证明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约定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且债权人知道该约定的除外。同样,向你姐姐所借款2万元,也是你们夫妻共同债务,由你们共同偿还。 浙江国傲律师事务所 律师 常远良 2005年8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