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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财产分配
尊敬的律师您好: 有个问题想咨询一下,烦请百忙中给矛答复。 我于1999年12月17日登记结婚,在1999年4月份左右预订期房一套;并于2000年7月23日办理房屋贷款手续(公积金贷款)。房屋总价在12左右,首期50%左右是我公婆所出(5万左右),向银行贷款4万元,每月还款585元左右。到2002年12月份,我丈夫公积金帐户累计公积金可用2万元左右;并于当年12月份一次还清贷款,办理了房屋产权等。从结婚后开始,还房贷款由我丈夫支付;日常开销等由我支付。 现我们因感情不和提出离婚(双方均无过错,愿协议离婚),我丈夫及其家人提出:现有产权房房款全部由男方支付,所以在离婚时女方不具备分割房产的权利;在婚姻其间,女方实际付出可列示的款项男方予以支付(大额用于家庭购买家具或开销)。 在1999年12月17日登记起至现在,所用于家庭支出的大笔金额我可罗列的只有35000元左右;其它用于家庭支出的费用我难于计算;想请问一下,如果分割财产时我只能得到35000元的补偿吗? 另:我丈夫在婚前我不知情的情况下,向他人借款4万左右;直到2004年我们提出离婚时才向我说明;另外他在2003年4月份经商向银行贷款65000元,至2005年7月止,于还款25000元左右;另又向我姐姐借款2万,我已帮他还掉5千元左右。问,我需要承担多少债务可分割到多少财产。 急需您们的帮助,恳请百忙中给予回复,致谢!

陆涓,您好

陆女士: 你好! 1、房屋产权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故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至于由谁偿还购房贷款,并不影响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的性质,你完全具有分割房产的权利。你公婆对你们购房所支付的首付款,从你介绍的情况看,应该是婚后所支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房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双方的赠予,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予个人的除外。由此可见,你公婆对购房所支付的首付款,若无特别约定,应该是对你们夫妻双方的共同赠予,这笔钱属于你们夫妻共同财产。至于你丈夫公积金户上的2万元左右的钱款,在你们结婚之前的累积部分属于他个人财产,婚后的部分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最后,从你们结婚后开始,还房贷款由你丈夫支付,日常开销由你支付,应该说,这个时候,不论是还房贷款还是日常开销的款项都是你们夫妻共同财产,所以你丈夫及其家人以现有产权房房款全部由男方支付为由,剥夺你所享有的分割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房屋之权利是没有法律依据的。至于他们主张以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女方实际付出的可列算的款项男方予以支付”的方式分割房屋在法律上是站不住脚的。 2、你丈夫在婚前你不知道的情况下,向他人借款4万左右,直到2004年你们提出离婚时才向你说明。关于你丈夫在婚前向他人所借的4万元钱,属于他个人的债务,不属于你们夫妻共同债务。除非把钱借给你丈夫的人即债权人能够证明你丈夫所借的这笔钱用于婚后的家庭生活。所以这笔债务应由你丈夫用自己的财产偿还,不能用你们夫妻共同财产偿还,你更不具有偿还这笔债务的义务。 3、你丈夫因经商向银行贷款65000元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根据法律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定为个人债务,或能够证明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约定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且债权人知道该约定的除外。同样,向你姐姐所借款2万元,也是你们夫妻共同债务,由你们共同偿还。 浙江国傲律师事务所 律师 常远良 2005年8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