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小姐,您好
汪小姐: 当然不合理,集体土地被国家依法征为国有,地上附着物、青苗等补偿费用以及安置补助费应该如实如数支付给农民。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公告,并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第四十九条规定:“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用土地的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接受监督。禁止侵占、挪用被征用的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 因此,村里的做法是不合理的,侵犯了你们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