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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的调休问题,紧急!
我在乍浦一化工厂工作,现在实行的工作时间是周末需要一部分人出勤,但老板又不想支付双倍的工资。于是让加班的人,平日(周1-5)休息。次种制度显然不合理。依照我的理解,调休是指偶然的加班,如长期周末出勤,并且强制调休,应该是不合理的。我的理解是否有法律依据。此致,希望尽快答复。谢谢。

刘原,您好

刘原先生: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不超过40小时的工时制度。若因工作性质或职责限制,可不执行上述的工时制度,具体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轮班制办法,实际安排周体日(能按规定调整休息日的,无需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工资报酬)。 当然,灵活安排周休息日,按劳动部文件规定,需经企业与工会和职工协商后确定方案。 从你所讲的情况来看,你所在企业未按政策规定,履行协商的程序,强行进行调休,显然是不妥当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