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咨询
ONLINE CONSULTING
拆迁房买卖合同纠纷
2003年5月,房屋被拆迁,在拆迁现场,我老爸与买方签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将两套安置房中的一套卖给对方。当时拆迁房还没造,合同也只有我老爸一个人签字。《拆迁安置协议》我上有我老爸和我老公两个人的名字,而且共有人有六个。我们几个共有人是在他们签约后才知道的。这样的合同有效吗?如果有效,我们违约,应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当时买方付了10000元定金)

莉华,您好

莉华女士: 你好。首先,你提供的信息不够详尽。我们只能根据你现有信息初步分析如下: 一、如果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有你父亲和你丈夫两个人的名字,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向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你父亲无权处分属于你丈夫的部分财产,且你丈夫未追认《房屋买卖合同》,又由于房屋不属于可分之物,因此认为该合同无效。第三人购买该房屋的行为虽出于善意,但其本身存在过错,且不动产不适用善意取得,因而该合同无效。 二、如果两套房屋在拆迁中已分别分给你父亲和你丈夫,那么你父亲有权处分属于他自己的一套房屋。如果是这样的话,该合同应认定为有效。你父亲若违约的,则应双倍追还定金,即给对方20000元。 三、如果对方一定要争房屋,我建议你们通过诉讼途经解决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