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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问题
我外公外婆有一子一女(舅舅是捡的),我父亲是军人,母亲婚后和我居住在外公外婆家(相当于父亲入赘),外公外婆由两家共同抚养。我和我母亲当时均为农业户口,85年我和母亲随军去了父亲部队,户口迁出转为非农。86年底父亲转业,我们回老家居住一个月后搬到附近一个小镇(父亲工作所在地)至今。88年分家(老宅有二排,由全家出资建造),我们分得前排一间和后排两间(当时没有宅基地证,但分家时村长在场作证)。分得的房子均由舅舅使用,但并未签定任何将房子转让给他的协议。89年外公去世,之后外婆由我们两家共同赡养轮换居住(外婆的农业税、人头税双方各付一半)。90年舅舅要建新房,拆了前排的旧房、补偿我们一间的材料损失费1500元,为增加建房面积,他还将外婆原单列的户口列入他家户口。03年由于该区域开发需拆迁,因为我们手中没有宅基地证,无法要求补偿,今年4月据知情人说我父亲有宅基地证,后据外婆回忆也曾见过这本红色的宅基地证,但不知道放在哪里。后父亲去问舅舅他那里是否有,舅舅说被他用掉了。随后我们去开发办查证,确有此证,该证发放日期为92年11月,使用人姓名为我父亲,人口状况为非农3人,由于非农人员不能享受农村宅基地,故此证上注明87年前,面积为49。5平方。根据我们查阅拆迁档案,当时舅舅完全是在没有告知我们的情况下,私自处理了该房产,领取了补偿款。而村民委也在没有我父亲的委托书的情况下,向开发办出具一证明,说由于我父亲户粮不在此地,我舅舅是我父亲的弟弟,故由舅舅前来办理该户的有关手续(村支书是舅舅的连襟),但事实上我们并非失踪人口而且居住也近,平时也有联系。请问我父亲的该权益是否受到法律保护?舅舅的行为应负何责任?村里在没有委托书的情况下出具该证明该负何责任?开发办能否单凭村里的证明就将补偿款给舅舅???? 急切盼复!!

小钱,您好

钱女士: 您好! 根据你们分家的情况,你父亲享有前排一间,后排两间的房屋的所有权,由于前排房屋的拆建,你舅舅曾经拿出1500元给你父亲作为补偿,那么相当于你们与你舅舅之间达成了房屋买卖合同,前排一间房屋已经转让给你舅舅所有。因你父亲不是该村村民,故不享有宅基地使用权,但后排房屋仍是你父亲的财产,如果被拆迁,你父亲有权获得该部分的补偿,或者安置房中的一部分属于你父亲所有。你父亲的这种财产所有权受法律的保护,你舅舅的行为构成了民事法律中的不当得利,应当予以返还。村里的行为虽然违法,当由于它是村民自治组织,不适宜追究其法律责任,开发办虽然存在调查不力的情况,但由于拆迁是按照宅基地使用证和户籍进行补偿的,你父亲和你舅舅的户籍不在拆迁房屋内,且因身份原因不享有宅基地使用权,故开发办的行为程序上是合法的。但这些都不排除你父亲向你舅舅主张返还补偿款货房屋的财产权利。